詐欺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M-112-金訴-1427-202412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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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惠玲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2 186、2204、2374、2474號、112年度偵字第23773、24653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營偵字第3373號、112年度偵字第3365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3年12月21日死亡,有被告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見本院卷第177頁)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任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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