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M-112-金訴-45-202411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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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上 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明前因疾病無法與他人正常對答,不能 到庭陳述,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惟因被告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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