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M-112-金訴-828-202501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偉 選任辯護人 兼 具保人 黃冠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7 5號、第9229號、第19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育偉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具保人黃冠偉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25至126頁)。被告許育偉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4年1月7日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自113年12月起迄今均未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復經警拘提無著,且查無在監押等情,有送達證書、上開準備期日報到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1月7日函、114年1月17日函暨所附拘提無著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20日函暨所附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本院回證卷第271頁,本院卷三第59頁、85頁、93至107頁、109至111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復已合法通知具保人黃冠偉應督促或偕同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本院回證卷第273頁),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黃冠偉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