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M-112-附民-1729-2024110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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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9號 原 告 方冠智 被 告 劉勝霖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025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劉勝霖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勝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勝霖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02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方冠智對被告劉勝霖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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