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M-112-附民-452-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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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陳克特 被 告 曹林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4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曹林臻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曹林臻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1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陳克特對被告曹林臻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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