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M-112-附民-512-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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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洪立芳 被 告 籃育成 王禹傑 杜冠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籃育成、王禹傑、杜冠宏被訴詐欺等案件(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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