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M-112-附民-512-2024120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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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洪立芳 被 告 黃嘉德 葉冠成 上列被告黃嘉德、葉冠成、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詐欺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籃育成、王禹傑 、杜冠宏部分另行判決;被告蘇僑川、王瑋澤、蕭駿勝、施文鵬 部分俟審結後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