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M-112-附民-780-20250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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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陳茹 被 告 王翔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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