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M-112-附民-780-20250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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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陳茹 被 告 王翔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