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M-113-交易-1134-2024102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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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雪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93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6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家玲、林○涵提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 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2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