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M-113-交易-1236-20241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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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麗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麗葉於民國113年1月23日23時9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安和路2段36巷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蔡菡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安和路2段同向行駛於楊麗葉車輛右側,行經安和路2段36巷前時,驟然向左偏駛致兩車發生碰撞,蔡菡恬人車倒地,受有右下肢擦傷、左上肢左下肢及左軀幹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菡恬提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蔡菡恬與被告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