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M-113-交易-1268-202411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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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晉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506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簡字第2601號),認為不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偵查中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案件起 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第30 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家妤告訴被告康晉嘉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詳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而本案係於113年11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送卷宗函文各1份在卷可按。是本案起訴前,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則檢察官未為不起訴處分,逕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506號 被 告 康晉嘉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15 樓之1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晉嘉於民國113年1月16日8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中西區南門路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西區南門路99之8號前,欲向右進入慢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保持兩車間並行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當時日間、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且依當時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進入慢車道,此時適有郭家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後方慢車道駛來,見狀閃避不及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機車滑行後撞擊上揭車輛,而受有雙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康晉嘉於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知悉上開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該事,自首而願意接受裁判,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家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康晉嘉之供述。 ㈡告訴人郭家妤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及雙方車損照片共14張、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路口監視器光碟1片。 ㈣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 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至現場處理車禍尚不知肇事者之員警,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者而自首犯行,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齡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 美 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