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交易-1336-2024112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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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品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588號、113年度偵字第4399號),本院認為不宜,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郭品渝未考領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之合 格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下午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下營區中山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前開路段與中山路1段476巷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及注意,適有梁春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春亮人、車倒地,梁春亮因此受有右側肱骨上端骨折、右側大腳趾遠端趾骨骨折、右側較小腳趾近端趾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因而致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梁春亮告訴被告郭品渝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因而致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梁春亮撤回其告訴(見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346 號卷第29頁請求撤回告訴狀),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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