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M-113-交易-1348-2024120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賜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70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王政方對被告鄭賜得提出告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090號   被   告 鄭賜得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賜得於民國113年8月23日12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歸仁區中正南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486號前欲右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王政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同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王政方受有左側手肘及膝蓋擦挫傷、右側手臂及腰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王政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賜得固供認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王政方發生交 通事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當時駕駛上開車輛行駛至事故地點要右轉返家,已經停在家門口,告訴人王政方離我還有3、40公尺,卻撞上來,是告訴人來撞我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政方指訴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達仁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現場暨車損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等在卷可稽。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遵守上揭規定,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及此,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被告顯有過失。再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傷,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合於刑法自首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 順 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