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M-113-交易-1458-2025012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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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4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林貴珍告訴被告陳浚豪過失傷害案件,公訴 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得上訴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