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M-113-交易-704-2024102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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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長欽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14時23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臺南市東區裕農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裕農路390-1號前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致與同向後方由胡家瑋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發生碰撞,致胡家瑋受有左側遠端鎖骨骨折、左側上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達成調解,並於113年10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案件進行單、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25-30、37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