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M-113-交易-746-2024111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金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28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裁定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金龍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被告蔡金龍於肇事後停留在車禍現場,主動向據報趕往現場 處理車禍事宜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69頁),合於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蔡金龍駕駛小客車迴轉時不慎肇致本件事故,致 告訴人因此受有附件起訴書所載傷害,因此住院手術,需人看護及復健休養數月,身體及精神受損程度非輕;犯後坦認己過,惟因與告訴人就調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案過失之程度非輕、無前科,素行良好,暨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見本院卷第46頁審理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28號   被   告 蔡金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金龍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9時2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文賢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文賢一路115號前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有陳秀合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文賢一路由南向北駛至,雙方因而發生碰撞,造成陳秀合受有左側附蹠關節傷害之傷害。 二、案經陳秀合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蔡金龍之供述 被告坦承發生前揭行車事故之事實。 2 告訴人陳秀合之指訴 告訴人騎乘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起駛前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於迴車前,未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5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30張、路口監視畫面截圖6張、行車紀錄畫面截圖10張 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附病歷0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