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3-交易-750-2025011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174號   被   告 鄭志忠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志忠之小客車駕駛執照經註銷,仍於民國112年8月7日7時 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麻豆區南勢里171甲線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171甲線公路與臺19甲線公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在其行向號誌為紅燈之情形下,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馮羿樺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臺19甲線公路由北向南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造成馮羿樺受有右手與左足挫傷、左手肘、右小腿與右足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馮羿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鄭志忠之自白 被告坦承發生前揭行車事故之事實。 2 告訴人馮羿樺之指述 告訴人騎乘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進未遵守燈光號誌,致發生前交通事故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5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1張、行車紀錄畫面截圖5張 6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1份 證明被告之小客車駕駛執照經註銷之事實。 7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駕駛執照註銷期間仍駕車上路,加重一般用路人危險,並因而致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