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交易-789-20241218-3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27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 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陳思膊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預定於113年11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第一期之分期款項、於113年12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第二期之分期款項(詳見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005號113年10月15日調解筆錄),本院為瞭解上開分期款項之給付情形,故而前於113年10月21日裁定延長宣判期日至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先為說明。 三、茲因被告陳思膊業已給付上開2期款項,且預定於114年1月1 5日前、114年2月15日前、114年3月15日前(均含當日),繼續給付各該分期款項(詳見本院上開113年10月15日調解筆錄),本院為再瞭解上開分期款項之給付情形,以利後續審理事宜之安排,故而復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