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交易-952-2024103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靖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1.被告曾靖婷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14時4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道0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305.7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車輛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撞及同向前方由林羿安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造成林羿安受有頸肩部挫傷等傷害。2.案經林羿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曾靖婷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曾靖婷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羿安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5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