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M-113-交易-977-202412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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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沁亞 李昆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院偵字第1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1.被告賴沁亞於民國112年9月20日22時19分許,無駕駛執照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吳俊穎,沿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外側快車道偏左側自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華路2段與永華四街口時,本應注意右轉應注意右後方直行車,李昆泓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賴沁亞右後方外側快車道偏右側,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不得以超越速限每小時40公里之車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賴沁亞貿然右偏而與超速直行之李昆泓發生碰撞,賴沁亞因而受有右下肢挫傷之傷害,李昆泓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痛之傷害。賴沁亞、李昆泓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均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2.案經賴沁亞、李昆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李昆泓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賴沁亞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李昆泓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被告賴沁亞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沁亞撤回對於被告李昆泓之過失傷害告訴,告訴人李昆泓撤回對於被告賴沁亞之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9及8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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