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M-113-交簡上附民-18-20241113-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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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凃冠維 附民被告 張中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4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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