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M-113-交簡上-150-20250115-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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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梁鄭秋梅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 113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9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11 3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為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現因右側大腦梗塞中風合併出血與腦幹壓迫等疾病,入住麻豆新樓醫院,目前人乃需他人協助翻身、上下床、更衣等情,且插鼻胃管進食、言語、記憶及行動能力均有待回復,此有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85頁、87頁),另據被告家人亦稱被告現行動不便、語無倫次、缺少辨識能力,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綜此,被告顯因上開原因,現無從到庭。此外,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所示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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