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交簡上-178-20241231-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 86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案件上訴於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 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而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且對於簡易判決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以外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經查,本案被告陳品駪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為證,依首揭規定,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審理範圍:   本案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僅就原審量處之刑度提起上訴 ,有上訴書、本院第二審審理程序筆錄為證,故本院應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並就檢察官前開提起上訴部分是否妥適予以審理。 三、檢察官之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之傷 害,而被告事後至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的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量刑過輕,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五、本案原審綜合卷內事證後,審酌被告係無照駕駛之行為態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因被告符合自首要件,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另於量刑時已考量包含告訴人傷勢之嚴重程度、雙方尚未達成和解等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依前開說明,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從而,檢察官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 、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齡慧提起上 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