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M-113-交簡上-213-20250211-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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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CAREY JAMES ALEXANDER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請求給予緩刑 在卷,因被告之後於民國114年8月間,即符合宣告緩刑之條件, 此屬於被告有利之情事,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屆時再為審認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