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M-113-交簡附民-252-2024112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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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2號 附民原告 邱柏樺 代 理 人 邱仁宏 附民被告 許琇媛 代 理 人 鄭宇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