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3-交簡附民-292-20250121-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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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陳冠佑 被 告 徐雪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113年 度交簡字第25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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