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交簡附民-310-2024120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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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陳佳敏 訴訟代理人 劉國明 被 告 周櫻桃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二六五五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