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交簡-1530-20241206-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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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勝文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 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4811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 決後起算。 二、根據送達證書的記載,本件判決已在113年7月9日寄存在被 告的住所臺南市○○區○○0號,以及居所臺南市○○區○○○街00號所在地的派出所(當時被告並未在押或在監執行)。若再加計郵寄判決或上訴狀的在途期間,被告應該在113年8月10日之前提起上訴,超過這個日期,被告就會失去上訴權。 三、但被告拖延到113年11月27日才寫上訴狀經由看守所長官提 起上訴,顯然已經超過上訴期間。因此,本院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的規定,駁回被告的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