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M-113-交簡-2275-20241108-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2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NMONGMEE WERAYOOT(泰國籍,中文名:威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護照號碼 誤寫為「AB0000000號」,其正確之護照號碼應為「AB0000000號」,此部分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