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3-交簡-2319-2024102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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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CONG LUAN(越南籍;中文姓名:丁功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NH CONG LUAN(中文姓名:丁功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DINH CONG LUAN(中文姓名:丁功論)所為,係犯「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不知謹慎,本案於飲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即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無視於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交通安全之潛在危險,幸未肇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第95條之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雖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考量被告為初犯,有上開前科紀錄表可參,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係因工作需求而在我國合法居留,此有其居留資料在卷可佐,兼以被告所犯未造成車禍傷亡,犯罪情節應屬輕微,亦無證據顯示其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經斟酌人權保障、社會安全之維護及比例原則,尚無諭知其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768號   被   告 DINH CONG LUA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INH CONG LUAN(中文姓名:丁功論)自民國113年8月17日 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臺南市新市區火車站前某處,與不詳友人飲用啤酒酒類,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後,知悉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其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行經臺南市○市區○○街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晚間11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INH CONG LUAN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道路○○○○○○○○○○○○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車籍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攔查影像畫面共計3張、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上開自白相符,是被告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DINH CONG LUAN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施 婷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 芷 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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