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M-113-交簡-2322-20241226-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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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雅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 月4日113年度交簡字第2322號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倘上訴人逾期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第13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雅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2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該判決書並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陳明之住所地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0,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已將該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即該住所地之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且送達當時上訴人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即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且因上訴人居住於臺南市中西區,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即為113年12月2日。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2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是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已經逾期,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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