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M-113-交簡-2850-2024121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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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榮欽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爰參諸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   生活外,並審酌下列事項以為量刑之依據: ㈠、本件係被告第三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⒈、被告前於民國90年間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以90年度 新交簡字第585號判決判處銀元2萬元確定; ⒉、於102年間犯同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267號判決判 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 ⒊、本件係被告第三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㈡、被告酒醉之程度:   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數值為每公升0.31毫克。 ㈢、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如肇事致生危險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 ㈣、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致生危險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臺南市善化區中興路與 中華路交岔路口)。 ㈤、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   本件被告並未發生肇事。 ㈥、被告犯後態度:   查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343號   被   告 李榮欽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榮欽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15時25分至50分許,在臺南市 臺南市善化區中山路上不詳地點,飲用威士忌酒1杯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5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善化區中興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處,因違規未戴安全帽,經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身上帶有酒味,並於同日16時22分當場對其施予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榮欽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20166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車輛移置保管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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