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交訴-119-20241007-5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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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8月 9日11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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