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交訴-207-20241129-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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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麗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潘麗月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麗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就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