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M-113-交訴-279-20250218-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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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富 選任辯護人 林柏睿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8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仁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均表示有意願洽談調解,本院為安排調解庭期,並需待上開調解情形,始知能否作為被告量刑有利之參考,原定宣判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變更(延展)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