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交訴-75-2024103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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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芷妡(原名郭臣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芷妡(原名郭臣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芷妡(原名郭臣希,民國113年5月10日改名) 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被告釋放,有卷附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偵卷第37頁、43至46頁)可憑。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 傳拘無著,且被告已於113年8月22日出境至柬埔寨未再入境 ,有卷附送執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別查詢報表(本 院卷第111頁、123頁、143至14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58頁)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