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交重附民-60-2024123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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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吳男爵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附民被告 林侑正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7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