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3-交重附民-65-20250114-2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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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邱素真 訴訟代理人 林翊涵 被 告 周蔡慧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2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 易字第9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