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交重附民-66-20241209-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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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6號 附民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俊諺 附民被告 包沛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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