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M-113-交重附民-72-2024112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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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王文達 監護人 王譽臻 被 告 黃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0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此 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11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有未合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