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M-113-交重附民-81-20241226-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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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源 謝玖臻 王羿文 王桂玲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林泰志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884號,被告犯過失致重傷 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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