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M-113-交附民-203-2024102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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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林麗華 林恩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俊彥 被 告 吳佳憲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上列被告吳佳憲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