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交附民-238-2024110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吳秀遐 黃志德 黃育琪 黃士洲 共 同 邱循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小娟 劉子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93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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