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M-113-侵訴-54-20241009-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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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世銘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本案被訴罪嫌,犯 嫌重大,而被告前於短時間內多次以隨機、尾隨不特定對象之方式對非特定被害人為與性有關之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衡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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