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M-113-侵訴-56-20241220-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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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槿然(原名黃聖傑)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502號、第7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黃聖傑)與告訴人即代號AC 000-A11205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為病友,於民國112年2月14日1時許,經A女同意在其臺南市租屋處穿戴保險套與A女性交後續留房內,並於同日2時至3時許,強行叫醒A女騎乘機車一起外出,途中A女遺失皮包,返回租屋處後發現,於同日4時4分許打電話報警遺失,並因所服用安眠藥藥效發揮,隨即臥床就寢,而陷於無性自主決定能力之狀態,有不能且不知抗拒之情形,被告竟基於違背A女本意及趁機性交之犯意,趁機脫掉A女之內外衣褲,將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而性交得逞,並導致A女受有右上臂1公分乘3公分挫傷、左上臂3公分乘3公分挫傷、右前臂2公分乘4公分挫傷、右小腿內側4公分乘3公分挫傷、右小腿外側1公分乘1公分挫傷、左小腿內側6公分乘5公分挫傷及左膝4公分乘4公分挫傷等傷害。嗣於同日9時30分許,A女睡醒發現下半身全裸,先不動聲色以皮包遺失為由,要求被告騎車載到派出所,報案後趁被告騎車沿路尋找失物,A女轉向警員提出遭被告性侵害之告訴,而於同日14時30分許,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驗傷,經以棉棒採集A女外陰部及陰道深部DNA均檢測出黃聖傑之精子細胞,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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