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侵訴-58-20241101-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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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浩哲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撤緩偵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 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應撤銷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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