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M-113-侵附民-11-20250211-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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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女(即代號AC000-A112082女子;真實姓名及年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