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M-113-侵附民-21-20241213-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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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AC000-A11220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2206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