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DM-113-侵附民-34-20250318-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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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 AC000-A113127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3127B(年籍詳卷) AC000-A113127A(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附民被告 甲○○(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