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M-113-原交易-20-20250115-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羽 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4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蔡岳倫告訴被告林柏羽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查,被告已與告訴人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有本院11 4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6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44頁),倘如被告日後未遵期履行,告訴人亦得持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當應依照上開調解筆錄記載之內容,確實履行,切勿自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